2005年8月3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立法也要与时俱进
许延龄

  《家庭》今年第8期刊登了一篇文章,讲的是哈尔滨市某中学一位女教师多次对一名17岁的男生进行诱奸,男生的身心备受摧残……当他的母亲得知一切,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时,民警以强奸在我国法律中指的是男性侵犯女性,对于女性侵犯男性的行为没有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受理。母亲向律师咨询,律师告诉她,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,对于这类性侵犯,没有相关法律可以制裁。
    巧得很,前不久在美国也发生了一起同样的案件。8月5日,《扬子晚报》上刊登了一则类似报道,美国纽约州首府奥尔巴尼郊区科罗尼一所学校里,一名女教师强行将其16岁的男生灌醉,然后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。与此同时,她还被控与另外3名17岁的男生发生性关系并且长期骚扰自己的男学生。奥尔巴尼地区检察官表示,检察机关除了将其与男强奸犯一样提出犯罪指控之外,还正在考虑对其提出追加起诉,指控其强迫未成年人喝酒。据悉,如果罪名成立,女教师面临的是至少16年的监禁。
    我国法律中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。犯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,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。而美国联邦法院就将强奸罪的范围定义为“被迫和不受欢迎的强行性行为”,没有明确的主体与受体,因此适用于不同的性别,也适用于任何情况。
    对强奸罪主体的两种不同界定,致使同类事件,有了不同的结果。其实,在我国女性侵犯男性的类似报道,近年来发生好多起,最后的结果,都是不了了之。
    时代在进步,社会在发展,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许多变化,男人也不再是越来越强悍,女人也不再是越来越温柔,我们不能还用传统的观念来看待社会,男女在奖与惩两方面都应是平等的。在当今社会中,男女都会受到异性性侵犯,女性受到性侵犯的几率仍远远大于男性,随着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的颁布,女性在性侵犯案件中受到了保护,而男性性侵犯,仍没有法律保护。
    法律是为了维护国家的、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事物在不断地运动和变化发展,立法也应切合民声需要,以人为本,与时俱进。我们的立法者要有前瞻的眼光、足够的智慧、务实的行为,及时弥补漏洞,完善法律,让我们的法律更加贴近民心。